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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焕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焕庆,马玉莲,刘培良,黄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焕庆,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马玉莲,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培良,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黄玉萍,女,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临商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