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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邵建全与罗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全,罗长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230号原告:邵建全,男,193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玲玲,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长生,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全诉被告罗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邵建全于2017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全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计425元,由原告邵建全负担。审 判 长  姜文强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