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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4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利峰与绵阳市涪泉乳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峰,绵阳市涪泉乳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474号原告:刘利峰,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5日,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雪榕,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涪泉乳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开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四川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利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利峰负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