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8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思宇、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宇,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王思宇,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住宁国市北园路津城公司大厦4楼;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国市北园路38号津城公司大厦4楼本院在执行王思宇与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思宇于2017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1800.00元,现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广场分公司,安徽省宁国市津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宁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崇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