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9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松香与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香,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民初1457号原告:高松香,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照辉,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武墩村武黄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周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丹,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松香与被告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燃气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松香的委托代理人王照辉、被告天福燃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雷及委托代理人路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松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87元、鉴定费1560元、残疾赔偿金40152*20*0.2=160608元、误工费6050元、营养费990元、第一次护理费1500元、第二次护理费6600元、伙补费16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3088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交通费500元,以上总额的20%为64887;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天福燃气马庄供气点系被告天福燃气公司设立的供气点,其相关证件办理均由天福燃气公司完成。原告在供气点从事瓶装燃气的销售。平时,由天福燃气公司将瓶装燃气运送到供气点,由原告对外销售。2015年10月21日上午,因被告提供的燃气瓶破损漏气,外泄气体发生爆发性燃烧,导致原告身体大面积烧伤,后被送至南京军区第八二医院治疗,出院后继续在淮安市解放路社区卫生服务站继续治疗。因被告提供的破损燃气瓶漏气导致气体外泄燃烧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被告天福燃气公司辩称:1、我公司供气点是原告丈夫宣建华挂靠经营,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应由原告丈夫宣建华承担;2、本起事故是由于原告违法液化气操作规范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责任;3、被告公司只是挂靠单位,故仅仅因为收取管理费而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诉请。经审理查明,天福燃气公司马庄供气点由被告天福燃气公司依法设立,原告高松香与宣建华系夫妻关系,该供气点由原告高松香与宣建华共同实际经营,每年向被告天福燃气公司缴纳660元管理费,原告高松香在马庄供气点负责液化气罐销售工作。2015年10月21日上午,原告高松香怀疑液化气泄漏,便以明火测试,致其被爆炸烧伤。受伤后,原告高松香被送至南京军区第八二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25439.06元,出院诊断为“面颈部、双上肢、上下肢烧伤(30%深Ⅱ重度)”,出院医嘱载明继续治疗。出院后,原告高松香至淮安市解放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共花去门诊费用16150元。2016年10月5日,原告高松香入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3天,共支付医疗费31887元。另查明,原告高松香父亲高万领1955年出生,其母亲孔令梅1958年出生,其子宣高闵1999年9月17日出生。经鉴定,原告高松香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90天、住院期间应给予营业及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原告高松香支付鉴定费1560元。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双方当事人就涉案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涉案事故起因是燃气泄漏,但对燃气泄漏的原因,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高松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多年液化气销售工作,其明知燃气供应点不能使用明火,但在发现燃气泄漏时用明火进行检测,处置明显不当,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天福公司与原告高松香、宣建华存在挂靠关系,马庄供气点作为被告天福公司的挂靠单位之一,被告天福公司对其安全生产经营负有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安全生产监管、对燃情瓶检测等安全义务。虽被告天福公司举证证明在设置该马庄供气点时,告知了相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及规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高松香、宣建华履行了培训及定期安全监督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高松香承担80%的责任,被告天福燃气公司承担20%的责任。原告高松香的本次诉讼请求所涉损失确定为:1、住院医疗费,原告高松香提供医疗费票据31887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受伤第二次住院33天,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3天×30元/天=990元。3、营养费,结合原告的鉴定报告确定的营养期限,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3天×30元/天=990元。4、护理费,结合原告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限及原告的主张,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15天×90元/天+33天×90元/天×2人=7290元,原告高松香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误工费,结合原告的鉴定报告确定的误工期限,因原告未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故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40152元*365天×(90-35)天=665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高松香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为40152元×4年=160680元。7、精神抚慰金,结合原告高松香的伤残等级,故本院酌定残疾赔偿金10000元。8、鉴定费及检查费,原告高松香提供1560元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9、交通费,原告高松香第二次住院33天,其未能提供交通费损失的证据,故本院酌定该费用为50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高松香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4428元/2人×18年×0.2+14428元/2人×20年×0.2+26433元/2人×1年×0.2=57469元,原告高松香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高松香损失合计278016元,被告天福燃气公司承担20%即5560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松香损失55603.2元;二、驳回原告高松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元(原告已预交)元,由原告高松香负担200元,被告淮安市天福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许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柳烨附:相应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