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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克山县某村诉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村,王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788号原告:克山县某村,地址:黑龙江省克山县某乡村部。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生,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某村*组。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人身份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原告克山县某村与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克山县某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山县改革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克山县改革村负担。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