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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志和与井冈山市黄洋界林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志和,井冈山市黄洋界林场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00号原告:龙志和,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井冈山市黄洋界林场,住所地井冈山市龙市镇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5JGQJ50。法定代表人:董森林,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先,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军,井冈山市黄洋界林场生产���科长,住井冈山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志和与被告井冈山市黄洋界林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志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志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志和撤回对被告井冈山市黄洋界林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8元,减半收取2714元,由原告龙志和负担。审 判 长  尹平发审 判 员  刘杜秀人民陪审员  杨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还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