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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普化加与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化加,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普化加,男,土族,唐卡画师,1972年7月14日出生,系同仁县人,住同仁县。被执行人刘剑,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江苏省江都市人,住同仁县。申请执行人普化加与被执行人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青2321执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普化加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普化加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普化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借款7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1执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