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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亚辉与被执行人宋英伟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飞,董亚辉,宋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4执异2号异议人:马飞,男。申请执行人:董亚辉,男。被申请执行人:宋英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亚辉与被执行人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马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飞称,其与被执行人宋英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前申请襄城县人民法院对宋英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BN5**奥迪A6轿车一辆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襄民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后马飞提起诉讼,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襄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宋英伟分期向原告马飞履行还款义务,但宋英伟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2016年4月13日,马飞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鄢陵县人民法院却将襄城县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宋英伟的车牌为豫KBN5**奥迪A6轿车进行了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出异议,要求依法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对宋英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BN5**奥迪A6轿车的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董亚辉辩称,其申请执行宋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鄢陵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鄢陵县人民法院查封了宋英伟名下的四辆车,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且宋英伟名下除该四辆车外,已无其他财产。后我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用了三、四个月的时间,多方寻找,才找到其中的一辆,即豫KBN5**奥迪A6轿车。并请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该车进行了扣押,后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结果流拍,流拍后,我申请将该车辆以评估价以物抵债,鄢陵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将车辆交付给我。至此,鄢陵县人民法院对该车辆的处置并无不当之处,亦未侵犯案外人马飞的合法权益,因为虽然马飞对车辆也进行了保全,但其并未找到该车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仅仅是查封,并不能够实现其权益,应该是谁找到谁评估,否则,谁的权益也维护不了,故不同意马飞的异议。本院查明,异议人马飞与被执行人宋英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在诉前,异议人马飞申请襄城县人民法院对宋英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BN5**奥迪A6轿车一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向许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5)襄民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在审理过程中,经襄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2015年12月22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襄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宋英伟分期向原告马飞履行还款义务,但宋英伟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2016年4月13日,马飞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董亚辉与被执行人宋英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对宋英伟名下的上述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车均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和本院进行实际控制。2016年12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董亚辉提供的线索,控制了该车辆。后本院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但首拍后流拍。2017年4月7日,董亚辉向本院提出申请,愿意将该车辆以流拍价抵偿其债务。2017年4月10日,本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针对本案,异议人马飞与宋英伟民间借贷案件以及申请人董亚辉与宋英伟民间借贷案件虽然均对宋英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BN5**奥迪A6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但马飞案件中的查封在前,董亚辉案件查封在后,依法应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该财产。鉴于马飞案件中该车辆系襄城县人民法院首先采取的查封措施,且现正由襄城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该车辆也应由襄城县人民法院负责处分,故马飞异议成立。申请人董亚辉称谁找到谁评估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鄢法执字491-1号执行裁定书。二、申请执行人董亚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宋英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KBN5**奥迪A6轿车一辆退还至鄢陵县人民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喜芳陪审员  柴 三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