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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情申请执行谢海金、彭军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情,谢海金,彭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情,女。被执行人谢海金,男。被执行人彭军峰,男。陈情申请执行谢海金、彭军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593.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彭军峰个人银行账户存款12682.80元(含案件执行费89元),案件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谢海金、彭军峰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