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辉明与陈怀国、党莉、陈怀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辉明,陈怀国,党莉,陈怀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马辉明,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怀国,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党莉,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怀球,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马辉明与被执行人陈怀国、党莉、陈怀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怀国、党莉、陈怀球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