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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辉明与陈怀国、党莉、陈怀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辉明,陈怀国,党莉,陈怀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马辉明,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回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陈怀国,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党莉,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陈怀球,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马辉明与被执行人陈怀国、党莉、陈怀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怀国、党莉、陈怀球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