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宪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华、周晓春、湖南和成茂石材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卿,胡华,周晓春,湖南和成茂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卿。被执行人胡华。被执行人周晓春。被执行人湖南和成茂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宪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华、周晓春、湖南和成茂石材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以(2015)开民一初字第037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华持有的在湖南润通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股权,以(2015)开民一初字第0370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华持有的在张家界长青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胡华名下位于xx号房屋(权证号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胡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华、周晓春名下全部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