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香梅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205号原告:杨香梅,女,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礼,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主要负责人:王彦,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602号福润苑小区2号商业楼。主要负责人:尚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梅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诉讼费77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