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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青宇与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青宇,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监2号原审原告:唐青宇。原审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伟,村主任。原审原告唐青宇与原审被告承德县甲山镇山咀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冀082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书兰审 判 员  尚晓玉人民陪审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