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融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融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融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宁夏融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张航孝,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夏融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平证执字第43号公证书,责令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宁夏融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180000元及利息2175600元,共计7355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64178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收入7419778元(含执行申请费641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买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