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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焕江与被告赵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江,赵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415号原告:赵焕江,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赵焕波,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莱州市。原告赵焕江与被告赵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焕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焕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赵焕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