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焕江与被告赵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焕江,赵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415号原告:赵焕江,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赵焕波,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莱州市。原告赵焕江与被告赵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焕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焕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赵焕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