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先仲、杨航等与蒙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仲,杨航,杨绪山,杨秀强,安登位,蒙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3059号原告:杨先仲,男,土家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杨航,男,土家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杨绪山,男,土家族,1983年4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杨秀强,男,土家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安登位,男,土家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蒙胜,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原告杨先仲、杨航、杨绪山、杨秀强、安登位诉被告蒙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先仲、杨航、杨绪山、杨秀强、安登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8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杨先仲、杨航、杨绪山、杨秀强、安登位于2016年6月份开始帮被告蒙胜做工,做多了一个多月,蒙胜欠杨先仲的工资共28500元,工地在胜利雅苑。因为本人杨先仲、杨航、杨绪山、杨秀强、安登位在胜利雅苑工地做木工,蒙胜给我们工资,每天按250/天,从6月份起,我们总数5人,总共天数178天,工资16000元,还欠我们工资28500元。被告蒙胜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开始,原告为被告蒙胜在胜利雅苑工地木工。工程完成后,由于被告蒙胜欠杨先仲等原告的工资共28500元,在2016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追收时,被告报警。在松岗派出所被告向原告立下《欠条》,确认欠工资28500元。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核对,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与原件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尚拖欠原告工资285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所立《欠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也没有提供已还款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8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原告杨先仲、杨航、杨绪山、杨秀强、安登位工资2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蒙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建桦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