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谋军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刑初5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谋军,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7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0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谋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英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孟能玉担任记录。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谋军在道县工业园东方丽都小区地下室车场盗窃了一辆黑色男士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8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李谋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谋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谋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谋军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谋军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未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李谋军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上述事实,有摩托车照片、购买发票,扣押决定书,被害人何仁胜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谋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谋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谋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谋军认罪态度好,其所盗窃的摩托车被依法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谋军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谋军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胡英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孟能玉附刑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