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更新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更新,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817号原告:朱更新,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XX,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更新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更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更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更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更新负担。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 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