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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彭泽县万泽商贸有限公司与东方红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县万泽商贸有限公司,东方红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190号原告:彭泽县万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51647322E法定代表人:王鹏,被告:东方红大酒店经营者:夏桂华,原告彭泽县万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红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伟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