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鑫牛图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聚源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鑫牛图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聚源超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99号原告: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佛祖岭社区22栋1楼1号。法定代表人:祝令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鄂艳萍,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鑫牛图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牌楼舒村何齐尹湾。法定代表人:周光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聚源超市,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佛祖岭社区******号。经营者:桂志成,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牛图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聚源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佛祖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