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佳良与宿松县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良,宿松县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2104号原告:宋佳良,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松县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山村(105国道县茶场段东侧)。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经理。原告宋佳良与被告宿松县利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宋佳良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佳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524元,减半收取计5262元,由原告宋佳良负担。审判员 张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