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中原、洪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中原,洪玉玲,蔡江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中原,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玉玲,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江水,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蔡中原、洪玉玲因与被上诉人蔡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蔡中原上诉称,1、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不同的概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系以“住所地”为连结点,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但上诉人洪玉玲没有与被上诉人就管辖达成协议,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违背法律规定。2、证据采信错误。物业公司属私营企业,由物业公司开具居住证明不具有公信力和客观性,被上诉人如连续居住在合肥市庐阳区,完全可以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说明其经常居住地的主张不属实。被上诉人提交的安徽德信商贸有限公司雷士汽车维修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只能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为被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就是该分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洪玉玲上诉称,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蔡江水书面约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依法应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蔡江水、蔡中原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蔡江水提供的安徽德信商贸有限公司雷士汽车维修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与金鸟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居住证明》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蔡江水在合肥市庐阳区居住的事实,约定管辖条款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洪玉玲系蔡中原配偶,其参加诉讼系基于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故本案管辖约定对其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