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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际军、蔡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际军,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李际军,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蔡杰,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李际军与被执行人蔡杰担保追债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蔡杰应付李际军29334.47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