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6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吴应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吴应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应强。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吴应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姜 蓓代理审判员 张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