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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绪云与胶州市绿波苑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云,胶州市绿波苑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030号原告高绪云,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冯乐英,女,汉族,住胶州市,系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绿波苑酒店,地址:胶州市西部商贸区。经营者赵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绪云与被告胶州市绿波苑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绪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绪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宝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