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华林诉成都市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林,成都市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881号原告:何华林,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成都市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龚文。原告何华林诉被告成都市无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华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何华林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成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