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美华与泗水县泉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美华,泗水县泉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821号原告:韩美华,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水县泉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涛,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美华与被告泗水县泉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