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雪龙、郭影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龙,郭影,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267号原告:刘雪龙,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郭影,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龙、郭影与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龙、郭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雪龙、郭影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