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大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维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大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维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565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冠,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新大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工业区联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屈明英。被告:王维新,男,1958年8月20日生,台湾地区居民。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新大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王维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金小英人民陪审员 潘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