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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正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朱正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正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正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东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