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侯大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63号被执行人:侯大龙,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现服刑于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侯大龙罚金一案中,(2017)川152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侯大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侯大龙尚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9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何 勇审判员 朱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