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永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永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1776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1幢A座522室。法定代表人:梁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琳,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黄永泉,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物业)与被告黄永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园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泉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家园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黄永泉偿还所欠物业费5936元;2、由黄永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黄永泉系梅列区绿岩新村99A幢地下车库(原农贸市场)租户,根据家园物业与黄永泉所住小区的开发企业三明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六章第九条约定:“独立店面物业费按建筑面积1.60元/月.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交纳。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一章第二十四条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有关费用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总额每日承担千分之五违约金。如承租人欠缴费用业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永泉的店面面积为530平方米,黄永泉应交纳的物业费530平方米×1.60元/月.平方米×7个月=5936元(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黄永泉未作答辩。家园物业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书、收款收据等证据为据,黄永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家园物业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2年8月20日,家园物业与三明市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六章第九条约定:“物业管理及其有关公摊费用由业主承担,商场、农贸市场物业费按建筑面积1.60元/月.平方米计算。2、家园物业开具收款收据载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黄永泉向家园物业缴纳物业费,每月848元。本院认为,家园物业与三明市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家园物业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为黄永泉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黄永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家园物业支付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因此,家园物业要求黄永泉偿还所欠物业费5936元(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530平方米×1.60元/月.平方米×7个月=59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黄永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黄永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936元(自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530平方米×1.60元/月.平方米×7个月=59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黄永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甘峰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俞文坚书 记 员 施丽媛附:裁定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