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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衡阳市冯氏食品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石鼓区茂源调味食品商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市冯氏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区茂源调味食品商行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674号之二申请人衡阳市冯氏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石鼓区五一大市场5栋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区茂源调味食品商行,地址:衡阳市石鼓区五一大市场12栋26号经营者:周平章,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住衡南县。衡阳市石鼓区荗源调味食品商行诉衡阳冯氏食品有限公司、衡阳五一大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湘0407民初674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赔偿给衡阳市冯氏食品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现因申请人衡阳市冯氏食品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冯经友自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五一大市场x号商服房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冯氏食品有限公司的置换保全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冯经友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x号商服房(查封日期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二、解除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赔偿给衡阳市冯氏食品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建业人民陪审员  冯 芸人民陪审员  何银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阳昌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