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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琴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294号罪犯陈琴,女,1983年7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团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110008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2月9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陈琴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作为机工,努力做好岗位工作,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琴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减刑后,于2015年5月15日、12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1月15日、2月15日、7月18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7年1月13日、2月2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陈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