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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金辉与张宝军、左艳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辉,张宝军,左艳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362号原告:张金辉,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宝军,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左艳华,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张金辉与被告张宝军、左艳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金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张金辉负担。审判员  关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