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28号原告:胡某。被告:赵某。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杨世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