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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628号原告:胡某。被告:赵某。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杨世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