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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81民初4021号 原告: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360号。 法定代表人:嵇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翔,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工联街三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宋允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金额1285777.9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72元,返还原告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632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裕丰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于黎娜 审判员  韩 蒸 审判员  韩宏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