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蔺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502号原告:蔺某,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木兰县。被告:张某,女,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木兰县,住新加坡。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蔺某负担。审判员 于春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