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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薇、沈建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薇,沈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10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薇,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沈建萍,女,1963年10月1日出示,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人李薇于2017年5月23日依据本院(2017)浙0421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96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沈建萍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建萍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薇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并申请暂缓将被执行人沈建萍纳入失信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10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薇如发现被执行人沈建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沈建萍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李薇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沈建萍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李薇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