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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熊宗明诉被告曾德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宗明,曾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267号原告:熊宗明,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曾德贵,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审理的原告熊宗明诉被告曾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熊宗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宗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计2535元,由原告熊宗明负担。审判员 陈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