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299号原告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金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砼,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鑫巍建筑机械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