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平、李巧利、西安幸福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王永平,李巧利,西安幸福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水文巷5号。法定代表人:孟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平,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巧利,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幸福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精河工业园杨官寨村五组。法定代表人:黄明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边家村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平、李巧利、西安幸福天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平依法自觉履行全部案件款、执行费共145338元整,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