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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海燕、黄新萍、刘文君担保求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黄海燕,黄新萍,刘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海燕。被执行人:黄新萍。被执行人:刘文君。本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按揭贷款及滞纳金171380.43元、利息12413.72元、案件受理费3994元、保全费11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诉讼期间,本院以(2015)开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海燕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86号海滨假日花园1号楼第6层604号房屋。经本院调查,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黄新萍、刘文君是2012年3月16日黄海燕与烟台海滨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烟台开发区海滨路86号海滨假日花园1号楼604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开预字第120315100003号)的实际买受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地产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海燕名下黄新萍、刘文君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海滨路86号海滨假日花园1号楼第6层604号房地产一套(合同编号:开预字第120315100003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