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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扬、唐秋媛与被上诉人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扬,唐秋媛,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86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扬,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颖,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彬,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秋媛,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颖,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彬,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五里河街1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于扬、唐秋媛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东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扬、唐秋媛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2011年8月11日办理入住手续,2013年初房屋楼顶开始出现渗水情况,此期间不满两年。上诉人住宅的保修期应该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应至2016年8月10日。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维修。东升物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诉争小区2007年竣工,2011年上诉人办理入住手续,2013年屋顶漏雨,当时已过质保期,我们也给维修过但还是漏雨,只能启动维修基金。于扬、唐秋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东升物业公司立即给付其顶楼维修费9350元;2、诉讼费由东升物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扬、唐秋媛购买了由沈阳永嘉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于2007年开发建成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4-1号1-19-1号建筑面积152.04平方米的住宅,该住宅系顶楼,于扬、唐秋媛于2011年8月11日办理入住手续。2013年初,于扬、唐秋媛家楼顶开始出现渗水,2014年于扬、唐秋媛向东升物业公司报修申请动用维修基金,因其所在楼业主表示不同意而未能启动,后于扬、唐秋媛自行对渗漏部位了维修。一审法院另查,于扬、唐秋媛、东升物业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审法院认为,于扬、唐秋媛、东升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于扬、唐秋媛楼顶公共部位在保修期满后出现渗水情形需要维修,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列支,因于扬、唐秋媛同楼业主不同意而未能启动维修基金,故于扬、唐秋媛要求东升物业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扬、唐秋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扬、唐秋媛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于扬、唐秋媛于2011年8月11日办理入住手续,2013年初发现房屋屋顶漏水,系在房屋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于扬、唐秋媛应向房屋开发单位主张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故于扬、唐秋媛主张东升物业公司赔偿其因屋顶漏水而发生的自行修复的费用,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东升物业公司作为于扬、唐秋媛所居住涉诉房屋所在园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亦应积极协调启动维修基金事宜,对于扬、唐秋媛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予以维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于扬、唐秋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贾宏斌审判员  韩彩霞审判员  姜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博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