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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海青与冯书光、任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青,冯书光,任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08号原告:申海青,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国,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冯书光,又名冯振光,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任海云,女,汉族,成年,系被告冯书光妻子。原告申海青与被告冯书光、任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申海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海青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申海青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