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海青与冯书光、任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青,冯书光,任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808号原告:申海青,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保国,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冯书光,又名冯振光,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任海云,女,汉族,成年,系被告冯书光妻子。原告申海青与被告冯书光、任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申海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海青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119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申海青负担。审判员 赵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