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9417381-8。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昂,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