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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刚、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刘晓霞,王建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刚,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晓霞,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建州,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张刚申请刘晓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刚于2017-3-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我院于2016年5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州名下证号为河西区008633的房产,2017年4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霞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轿车,因上述房产已被拆迁,车辆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