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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东玻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义县东玻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54年11月14日生,住义县。被执行人义县东玻造纸厂,住义县化肥厂院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东玻造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恢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