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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志玉与被申请人关新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玉,关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保12号申请人:于志玉,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阳市海政路**号。被申请人:关新华,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宋楼镇***号。申请人于志玉与被申请人关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志玉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国纯、王红芹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依据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冻结被申请人关新华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梦醒 搜索“”